• 記者黃煥仁/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所於10月09日07時46分許接獲報案稱在瑞福路上遭一名男子阻擋通行,復於07時47分許接獲報案人進線表示該名男子已離去取消報案。

    檢視影片畫面,男子站立於汽車前阻擋車輛行駛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處罰新台幣500元罰鍰。

    另故意阻擋他人通行行為恐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前鎮分局將主動介入調查,通知當事人到案釐清事發經過、還原事實。

    前鎮分局呼籲,民眾於道路行走或行駛均應遵守道路規範,勿以不理性方式阻擋其他用路人行駛道路之權利,本分局亦會積極取締,以維護大眾用路安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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