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廖銘瑞/吳文隆屏東報導】屏東警分局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依據屏東縣政府114年9月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指示,於10月份規劃執行「短期專案執法」勤務,針對轄內長治鄉事故特性,將「無照駕駛」、「小(客)貨車違規停車」及「無號誌路口未依規定停讓」列為三大重點項目。

    經分析113年10月轄區長治鄉A1類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較前二年同期增加,其中事故類型以「無照駕駛」與「違規停車」比例最高,另不少事故也與「無號誌路口未減速停讓」有關,因此本次專案將同步加強取締。

    一、無照駕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1條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或駕照遭吊扣、吊銷仍駕駛者,處新臺幣6,000元至 24,000元罰鍰,並得當場禁止駕駛,未滿18歲者其父母或監護人須負連帶責任。
    二、小(客)貨車違規停車: 依同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若於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公車站10公尺內、消防栓5公尺內或紅線禁止區違停,將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違停不僅妨礙交通,也可能造成視線死角,增加事故風險。
    三、無號誌路口未停讓:駕駛人行經未設有紅綠燈號誌的交岔路口,遇「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未依規定「完全停車再起步行駛」,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處新臺幣600元至1,800元罰鍰。警方提醒,路口是事故好發熱點,遵守「停讓」不僅能避免受罰,更是保障自己與他人安全的重要動作。

    屏東警分局呼籲,交通安全需要所有用路人共同維護。警方將透過此次專案加強取締與宣導,提醒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無照不上路、停車守規定、路口要停讓,才能一起守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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