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廖銘瑞/屏東報導】恆春分局墾丁所員警於7月2日20時許擔服巡邏勤務時,在恆春鎮中正路段發現一名男子駕駛機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警方欲上前攔停時,男子拒檢逃逸,警方沿路尾隨至恆春鎮中正路258巷31弄,男子棄車逃跑,警方隨即上前將其控制,盤查發現49年次的白姓男子無照駕駛普重機車,且言談間散發酒氣,經對其施予呼氣酒精濃度檢測,酒測值為0.05MG/L,未達裁罰標準;警方針對白男的無照駕駛及拒檢逃逸之行為依規定舉發。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另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圖:恆春分局墾丁派出所所長楊昱謙說明。(恆春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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