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採訪 崛起新傳媒 2026-06-07 「中山、光華路口」交通違規案 記者黃煥仁/高雄報導 經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去年迄今未接獲民眾檢舉、報案,檢視影片中男駕駛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Screenshot 此外,車輛變換車道時,務必禮讓直行車先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如果因而釀成交通事故,除了容易成為肇事主因外,還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處罰新臺幣 600 元至 1,800 元罰鍰。 前鎮分局呼籲駕駛人於道路行駛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以免觸法,以共同維護良好交通環境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提供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