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何文勝報導

    作者 社區法律專家 王智恩律師

    一案例:

    A大樓近期決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於會議前8天完成會議通知,並交付大樓全部區權人。然於會議進行中,區權人甲卻表示會議太晚才通知,會議召集程序有問題,並表示該次會議因此完全無效。該次區權會是否如區權人甲所說,有召集程序問題?如確實有問題,會議是否因此完全無效?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通常管委會對於召開區權會需要通知或是臨時區權會需要公告並不會疏忽,然而卻十分容易會忘記,通知與公告都有最短期限。如果是正常召開,則最晚要在開會前10天通知,縱使真的因為緊急狀況召開臨時區權會,也至少要公告2天,而不是說召開就召開。

    三.首先,在進入法律效果之前,要先釐清的是,10天前應該怎麼計算。按照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還有121條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而最高法院94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亦表示法律所定「前」,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起算日。也就是說,預定要開會的當天不算入,而從前一天開始起算10天,就是最晚要通知的日子。也就是說,假設當月30號要召開區權會,最晚需要通知的時間會是當月20號。

    四.經過上述說明,已經可以知道通知日期是否符合規定要怎麼計算,那如果太晚通知屬實,對於會議究竟會有什麼影響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然有寫到通知期限,如果違反了會如何,不過依照條例第1條第2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可見條例裡面沒有規定的時候,是可以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的。

    五.參考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對於區權會違反提前通知的規定時,應該可以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也就是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決議會處於得撤銷的狀態,可以在3個月內請法院撤銷決議,但只要還沒或沒有撤銷就仍然有效。另外判決中也同時說明,假設是召集人不符合資格,此時就不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問題,而是會議本身不符法律規定,會議因此會自始無效。也就是說如果是會議本身不符合法律規定,就會直接無效,沒有需要另外撤銷。

    六.此外,除了要在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外,同時需要注意,如果是有出席會議的區權人,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需要當場表示異議,如果沒有當場表示異議,則無法請求撤銷。所以如果無人當場提出異議,則只有未出席者可以在3個月內請求撤銷。

    七.綜上所述,對於召集區權會,法律有規定應在召集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區權人,就算是因為急迫需要召開臨時區權會,也需要公告至少2天。如果違反提前通知或公告的規定,則決議會處於得撤銷的狀態,此時決議仍然有效,需要在3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決議才會無效,但如有出席區權會,對於違反通知時間沒有當場提出異議則不能請求撤銷決議。

    八.案例說明

    本案例中,A大樓召開區權會,管委會卻遲至會議前8天才把通知交給區權人,確實有違反法律規定,導致決議變為得撤銷的狀態。而區權人甲於會議中就提出異議,所以可以於決議後3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決議。然而決議並不會因召集程序產生問題就直接無效,如果都沒有人請求撤銷決議,則決議仍然會是有效的

    圖/ai 生成 王智恩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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