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何文勝 高偉創/高雄報導

    114年12月20日10時50分許,本分局接獲計程車林姓司機報案,稱搭載柯姓男子自臺南高鐵站至湖內區民族街,下車時對方酒後行為脫序,並稱未攜帶現金無法支付車資,請求警方到場協助。

    員警趕赴現場雖未見柯姓男子持棍揮舞,詢問計程車司機並調閱監視器,發現柯姓男子疑似酒後情緒不穩,確實於宮廟金爐旁持棍揮舞,行為已影響公共秩序,現場未造成人員受傷。經員警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計程車林姓司機表示不追究車資後離去。

    員警蒐證後,認柯姓男子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依法予以裁處。

    湖內分局呼籲,民眾飲酒後應自制行為,切勿影響公共安全或秩序,搭乘交通運輸工具前亦應事先確認支付方式;如遇消費糾紛或突發狀況,應理性應對並撥打110請求警方協助,以免觸法。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提供/影片翻攝

    酒後搭小黃未付車資 湖內警到場依法裁處〉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崛起新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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